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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水利专项资金审计情况的通报

  四、主管部门滞留、欠拨水利专项资金,地方配套资金不到位问题突出。1996年至1997年,淮河水利委员会及淮河流域的安徽、江苏、河南、山东四省的一些水利部门共滞留欠拨国家治淮专项资金6.49亿元,占同期国家投入治淮资金总额的36%,致使很多工程不能按期完工,造成损失浪费,而滞留的资金多数被转作银行存款生息,共获得利息收入2748万元,大部分转作各单位的自有资金。山西省滞留在财政、计划等部门的水利资金2504.6万元,有的滞留时间长达三年以上,一些地区还以资金紧缺为由,少拨或不拨应由地方配套的水利专项资金。至1997年底,长江流域的一些地方政府共欠拨长江水利工程配套资金3.02亿元,占应配套资金的39%。湖北省荆州市政府以不直接受益为由,对应拨付洪湖分蓄洪区二期工程配套资金790万元,分文未拨。1996至1997年,湖南省应配套水利资金3109.25万元,实际仅配套711.5万元,占22.88%。
  五、擅自改变项目投资计划,违规将水利投资实行有偿使用。1996年,长江水利委员会自行调减湖北荆江大堤工程投资计划1500万元,并将其中的500万元用于本委的职工宿舍建设。松辽、珠江、海河水利委员会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将国家下拨的水利基本建设投资2.13亿元实行有偿使用。1990年以来,松辽水利委员会将无偿改为有偿使用的水利项目共19个,金额1.13亿元,至1997年底,已收取资金占用费670万元,其中,继续用于有偿使用项目的仅159万元,其余511万元全部用于自身的管理费开支和下属公司的开办费等。
  水利是农业的命脉和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今年长江、嫩江和松花江流域的特大洪水再一次警示我们,必须高度重视并切实搞好水利建设,决不能有丝毫懈怠。水利专项资金审计中发现的上述问题,必须予以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一)各级政府及审计、监察等部门对这次审计查出的水利专项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必须逐一依法严肃查处,决不能姑息迁就。除给予经济处罚外,还必须追究有关直接责任人和领导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关地区和部门应将上述问题的处理结果,于1999年4月底前报审计署,由审计署汇总后报国务院。今后,要进一步加大审计监督力度,坚决查处各种挤占挪用水利专项资金的行为,确保专款专用,使有限资金发挥最大的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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