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请将检查结果逐项汇总填表,并于97年1月底之前将总结材料、检查情况上报国家技术监督局。
附件:一、进口酒类标签监督检查工作方案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市场进口酒类食品标签监督检
查汇总表
三、关于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要求的几点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贸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技术监督局
一九九六年十月二十九日
附件一: 进口酒类标签监督检查工作方案
1、检查范围
(1)各省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批发企业、饭店、食品商场(店);同时抽查1—3个省(自治区)辖市的食品商店。
(2)各市应检查5个以上批发企业、饭店、商场,5个以上一般食品店、个体店。
2、检查依据
(1)GB7718—94《
食品标签通用标准》、GB10344—89《饮料酒标签标准》、GB13432—92《特殊营养品标签》三项强制性国家标准。
(2)技监标函(1995)214号文“关于实施《
食品标签通用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3、检查内容
(1)国家技术监督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检疫局对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的审批号、镭射标志、卫生检疫部门的进口食品卫生证书。
(2)蒸馏酒(法国干邑酒、白兰地、威士忌、伏特加、罗姆酒等):
食品名称、配料表(单一原料制备的酒可以免除)、净含量、酒精度、经销商(进口商、代理商、在华联络商或办事处)的名称和地址、原产国或地区(香港、澳门、台湾)名。
(3)发酵酒(葡萄酒、果酒、黄酒、日本清酒):
食品名称、配料表(全汁葡萄酒可以免除)、净含量、酒精度、产品类型或糖度、原果汁浓度(黄酒、清酒除外)、生产日期、保质期或保存期(全汁葡萄酒可免除)、经销商(进口商、代理商、在华联络商或办事处)的名称和地址、原产国或地区(香港、澳门、台湾)名。
(4)发酵酒(啤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