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经贸委、卫生部、国家技监局关于检查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的通知[失效]

  三、请将检查结果逐项汇总填表,并于97年1月底之前将总结材料、检查情况上报国家技术监督局。
  附件:一、进口酒类标签监督检查工作方案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市场进口酒类食品标签监督检
     查汇总表
     三、关于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要求的几点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贸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技术监督局
                        一九九六年十月二十九日

  附件一:     进口酒类标签监督检查工作方案

  1、检查范围
  (1)各省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批发企业、饭店、食品商场(店);同时抽查1—3个省(自治区)辖市的食品商店。
  (2)各市应检查5个以上批发企业、饭店、商场,5个以上一般食品店、个体店。
  2、检查依据
  (1)GB7718—94《食品标签通用标准》、GB10344—89《饮料酒标签标准》、GB13432—92《特殊营养品标签》三项强制性国家标准。
  (2)技监标函(1995)214号文“关于实施《食品标签通用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3、检查内容
  (1)国家技术监督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检疫局对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的审批号、镭射标志、卫生检疫部门的进口食品卫生证书。
  (2)蒸馏酒(法国干邑酒、白兰地、威士忌、伏特加、罗姆酒等):
  食品名称、配料表(单一原料制备的酒可以免除)、净含量、酒精度、经销商(进口商、代理商、在华联络商或办事处)的名称和地址、原产国或地区(香港、澳门、台湾)名。
  (3)发酵酒(葡萄酒、果酒、黄酒、日本清酒):
  食品名称、配料表(全汁葡萄酒可以免除)、净含量、酒精度、产品类型或糖度、原果汁浓度(黄酒、清酒除外)、生产日期、保质期或保存期(全汁葡萄酒可免除)、经销商(进口商、代理商、在华联络商或办事处)的名称和地址、原产国或地区(香港、澳门、台湾)名。
  (4)发酵酒(啤酒):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