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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护照、认证和签证、认证代办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护照、认证和签证、
 认证代办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计价格〔1999〕466号 1999年4月27日)


外交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
  外交部《关于调整因公护照成本服务费和加急费的请示》(外领三函〔1998〕157号)和《关于调整认证收费标准的请示》(外领八函〔1999〕3号)、《关于调整签证、认证代办费及加急服务费的请示》(外领八函〔1999〕2号)均悉。为提高因公护照防伪、防变造性能,加强护照管理工作;提高领事认证工作的效率、质量,促进签证、认证代办事务与外交业务工作实现政事分开,经研究,同意调整护照费、认证费和外国(地区)驻华使(领)馆签证、认证代办费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护照费
  因公护照费标准,由每本20元提高到每本50元。申请护照者要求加急办理的,在第1个工作日内或立等即取护照的,每本加收40元加急费;在第2个工作日内取护照的,每本加收25元加急费。此外,不得加收任何服务费、手续费。
  在我国驻外使(领)馆换发、补发因公护照和因私护照的收费标准由外交部制定,并报国家计委、财政部备案。
  二、领事认证费
  (一)商业文件由每份15元调整到每份100元;
  (二)民事类证书由每证15元调整到每证50元;
  (三)上述(一)(二)项的文件或证书,当事人要求在第1个工作日内或立等即取认证证书的,每份(证)可另收
50元加急费。
  我国驻外使(领)馆办理认证的收费标准由外交部制定,并报国家计委、财政部备案。
  三、签证、认证代办费
  (一)外交部机关及驻外机构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代办因公出国外国签证,代办费由每证每国25元调整到每证每国50元。
  (二)服务中心代办外国领事认证,代办费由每证30元调整到每证60元。
  (三)服务中心接受当事人委托,代办签证和领事认证,必须在受理后的2个工作日内,将代办文件送达有关外国(地区)驻华使(领)馆,并负责及时取回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要求当日或当时专程送取代办文件的,可另收加急费,签证代办加急费由每证每国10元调整到每证每国20元;领事认证代办加急费由每证15元调整到每证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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