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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辆保险监制单证管理规定

  机动车辆保险批单为一式三联,其中:第一、二联为副本,第三联为正本;
  机动车辆提车暂保单和摩托车/拖拉机定额保险单均为一式三联,其中:第一、二联为副本,第三联为正本,第三联背面必须印有经保监会制订的保险条款;
  监制单证第一联为业务留存联,第二联为财务留存联,第三联及机动车辆保险单第四联为被保险人留存联。
  第八条 监制单证第一联采用45克无碳复写纸印制,第二联采用50克无碳复写纸印制,第三联采用65克无碳复写纸印制,机动车辆保险单第四联采用40克字典纸印制。
  监制单纸张均为白色,其中,第一联加印浅蓝色防伪底纹;第二联加印浅绿色防伪底纹;第三联加印浅褐色防伪底纹。

第三章 监制单证的管理

  第九条 各保险公司在具有保监会认定资格的印刷厂中可选择一家或多家印制监制单证。各保险公司应分别与印刷厂签订印制协议并报保监会备案。
  第十条 监制单证由经营机动车辆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总公司统一编制印制计划。各保险公司应提前一个月将监制单证印制计划分别报送保监会和印刷厂。印制计划一式三份,其中,一份报保监会备案,一份送印刷厂作印制依据,一份留公司备查。
  第十一条 监制单证的印刷流水号由经营机动车辆保险业务的各保险公司总公司和外资保险公司分公司编制,并将编制办法报保监会备案。编制办法未经保监会同意,一律不得变更。
  第十二条 监制单证使用编号办法由经营机动车辆保险业务的各保险公司总公司和外资保险公司分公司制定,并报保监会备案。编号办法未经保监会同意,一律不得变更。
  第十三条 各保险公司应有专门存放监制单证的库房和管理人员。仓库应具备安全性,管理人员应经过严格的培训。
  第十四条 各保险公司内部领用监制单证应建立登记制度。领用监制单证必须记录领用时间、领用数量、单证流水号领用单位和领用人。
  第十五条 各保险公司已签发的监制单证业务留存联加贴发票业务留存联后,与作废的监制单证各联按流水号顺序统一装订保管,保管期不低于五年。作废的监制单证各联均应加盖有“作废”字样的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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