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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清理整顿保险中介市场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清理整顿保险中介市场方案的通知
 (保监发〔1999〕31号)


各保险公司:
  现将《清理整顿保险中介市场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各保险公司要按照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统一部署及方案要求,加强领导,统一思想,精心组织,认真落实,确保清理整顿工作顺利进行。
  特此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一九九九年三月二日
            清理整顿保险中介市场方案

  一、清理整顿的目的
  认真贯彻落实全国保险工作会议精神,全面整顿保险中介市场秩序,规范保险中介人行为,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开展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和个人,通过清理整顿和深化改革,促进我国保险中介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清理整顿的对象
  清理整顿对象为国内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外资保险公司、中外合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和个人代理人。
  三、清理整顿的主要内容
  清理整顿工作的《保险法》、《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保险经纪人管理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以规范保险中介经营的合法性、合规性、安全性为重点,规范保险中介市场行为,取缔非法保险中介机构,查处国外保险机构违法从事保险中介业务,整顿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严禁保险代理人哄抬手续费、误导客户、截留挪用保险费、代保险公司定损、理赔等违法违规的经营行为,加强对农村保险代办站(所)和寿险营销部的管理,为我国保险中介市场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一)规范保险中介行为
  1、保险公司应设立专门机构和配备相应的专职人员加强对保险代理人的管理,建立健全各项保险代理管理规章制度。
  2、保险公司要对保险单证进行全面清理,加强对保险单证发放、登记、回收的管理,已发放给保险代理人的业务用章、单据、电脑软件程序等必须限期收回,不留隐患。对保险代理人私刻保险公司业务公章的行为要严肃查处。
  3、保险公司必须按照财政部和保险监管机关制订的手续费和佣金标准支付保险代理人手续费和佣金,手续费和佣金不得直接从保费扣减,手续费不得以现金或现金支票支付。保险公司对保险代理人的财务管理必须实行收支两条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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