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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三)指导、督办或者直接查处部机关及直属单位和公安系统党风廉政方面的重大问题和严重违纪违法案件;开展执法监察和纠正不正之风工作。
  (四)对部机关及直属单位和公安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听取地方公安机关和广大民警对公安部机关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反映,提出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意见和要求。
  第八条 公安部政治部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内容:
  (一)协助部党委抓好公安机关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保证党风廉政建设同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相互促进,健康发展。
  (二)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关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行有效监督。
  (三)制定有关加强公安队伍建设、管理和教育的意见、规划,并监督落实。
  (四)表彰公安机关和公安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第九条 公安部直属机关党委和纪委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内容:
  (一)贯彻落实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纪工委和部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的部署和决定,向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纪工委和部党委报告有关工作情况。
  (二)组织、指导部机关及直属单位制定党风廉政建设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检查落实情况。
  (三)检查、监督部机关及直属单位党组织召开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等情况,加强党的建设和党员、干部的思想作风建设。
  (四)领导部机关和直属单位查处违纪违法案件,纠正不正之风,开展党风廉政教育,推广党风廉政建设的先进经验。
  第十条 部机关各局级单位和直属单位领导班子的正职领导干部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责任内容如下:
  (一)结合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实际,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和部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
  (二)对本单位所属工作人员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实施监督与管理,研究制定本部门、本警种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措施和制度,并组织实施、检查和考核。
  (三)经常听取本单位党员和群众的意见,调查了解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分管部领导汇报,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决。
  (四)按照《公安部机关建立和实行谈话提醒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对本单位工作人员适时进行廉政谈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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