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安部机关和公安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领导机制,明确公安部机关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保障公安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公正执法,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以下简称
《规定》),结合公安部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公安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贯彻执行
《规定》所确定的各项方针、原则和关于责任内容、责任考核、责任追究等项规定;坚持从严治党和依法从严治警的方针,真抓、早抓、主动抓。
第三条 公安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行部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二章 责任范围和内容
第四条 公安部党委对公安部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领导班子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监督、协管责任;对公安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指导、监督责任。责任内容如下:
(一)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和中央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和部署,分析研究公安机关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制定公安机关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制定的党风廉政法规制度,针对公安工作特点和公安队伍实际,完善公安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制度,健全监督制约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三)组织和引导广大公安民警深入学习邓小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学习党风廉政法规和公安部制定的有关规章,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
(四)对公安部机关及直属单位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状况实施监督、检查和考核。领导查处公安机关及民警发生的重大违纪违法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