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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医院会计制度》的通知[失效]

  三、本科目按工程物资和工程项目设置明细账。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尚未完工工程或虽已完工但尚未交付使用工程的实际支出和尚未使用的工程物资的实际成本。
            第161号科目 无形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医院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商标权、土地使用权、商誉等各种无形资产的价值。
  二、医院购入的无形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自行开发并按法律程序取得的各种无形资产,应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聘请律师费等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开发过程中发生的费用,计入管理费用。其他单位投入的无形资产,按评估确认的价值,借记本科目,贷记“事业基金”科目。无形资产应在受益期内分期摊销,摊销时,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医院向外转让已入账的无形资产的所有权,其转让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结转转让无形资产的成本,借记“其他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无形资产类别设置明细账。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尚未摊销的无形资产价值。
             第171号科目 开办费
  一、本科目核算医院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购建成本的其他支出等。
  二、发生开办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开办费按规定摊销时,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开办费的摊余价值。
           第181号科目 待处理财产损溢
  一、本科目核算医院在财产清查过程中已查明,待审批处理的各种财产物资的盘盈、盘亏和毁损等。
  二、本科目应设置“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和“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两个明细科目。
  三、药品、低值易耗品、卫生材料、其他材料等流动资产盘盈时,借记“药品”、“库存物资”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和“药品进销差价”科目(药品盘盈)。药品、低值易耗品、卫生材料和其他材料等流动资产盘亏、毁损时,借记本科目(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和“药品进销差价”科目(药品盘亏),贷记“药品”、“库存物资”等科目。固定资产盘盈,按重置完全价值,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固定资产盘亏,按原值,借记本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四、各种盘盈、盘亏和毁损财产物资、按照规定程序批准转销时:流动资产盘盈,借记本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科目;流动资产盘亏、毁损,将残料价值、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的赔偿,借记“库存物资”、“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剩余净损失,属于正常损失部分,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属于非正常损失部分,借记“其他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固定资产盘盈,借记本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固定资产盘亏,借记“固定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尚未处理的各种财产物资的净损失;期末如为贷方余额,反映尚未处理的各种财产物资的净溢余。年度终了,本科目一般应无余额。
            第201号科目 短期借款
  一、本科目核算医院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入的偿还期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款项。
  二、借入的各种短期借款,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归还借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发生的短期借款利息,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预提费用”等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债权人设置明细账。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尚未偿还的短期借款本金。
            第202号科目 应付账款
  一、本科目核算医院因购买药品、材料物资和接受劳务供应等应付给供应单位的款项。
  二、医院购入药品、材料物资等已经验收入库,货款尚未支付的,应根据有关凭证记载的价款,借记“药品”、“库存物资”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和“药品进销差价”科目。接受其他单位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应付未付款项,应根据有关凭证,借记有关支出(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医院偿还应付账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本科目按供应单位设置明细账。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尚未偿还的应付账款项。
            第204号科目 预收医疗款
  一、本科目核算医院预收住院病人的预交金和社会保障机构预拨的医疗保险金。
  二、收到住院病人预交金和社会保障机构预拨的医疗保险金时,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医院与住院病人结算医药费时,如医药费小于预交金,按预交金额,借记本科目,按医药费总额,贷记“应收在院病人医药费”科目,按其差额退还病人,贷记“现金”或“银行存款”科目;如医药费大于预交金,按病人补交数,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按原预交数,借记本科目,按发生的医药费,贷记“应收在院病人医药费”科目。发生出院病人欠费时,按其预交金,借记本科目,按其发生的欠费,借记“应收医疗款”科目,按其补交数,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按其发生的医药费,贷记“应收在院病人医药费”科目。
  三、本科目按单位或个人设置明细账。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尚未结算或尚未退回的预收款数。
             第205科目 应付工资
  一、本科目核算医院应付给职工的工资总额。包括在工资总额内的各种工资、奖金、津贴等,无论是否当月支付,都应通过本科目核算。不包括在工资总额内的发给职工的款项,如医药费、福利补助、退休费等,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医院应按照劳动工资缺席的规定编制“工资单”,财务会计部门应将“工资单”进行汇总,编制“工资汇总表”。按规定手续向银行提取现金,借记“现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支付工资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科目。从应付工资中扣还的各种款项(如代垫房租、家属药费、伙食费、住房公积金等),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职工在规定期间内未领取的工资,由发放的单位及时交回财务会计部门,借记“现金”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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