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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保险公司财务制度》的通知[失效]

  第二十二条 公司理赔过程中收回的固定资产,原则上以拍卖等方式变现;不能变现的,固定资产净值和在建工程余额之和占净资产的比重低于50%时,公司可自主决定留用并纳入固定资产管理;同时按评估确认的价值计入其他营业收入;固定资产净值和在建工程余额之和占净资产的比重高于50%时,报主管财政机关审批。
  第二十三条 公司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清查,年度终了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清查,对盘盈、盘亏、报废、毁损的固定资产,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公司固定资产有偿转让、清理、报废和盘盈、盘亏、毁损的净收益或净损失,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
  第二十四条 公司以固定资产对外投资,或者发生固定资产产权转移、兼并、清算事宜时,均应对固定资产价值进行评估。
  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在建工程包括施工前期准备、正在施工中和虽已完工但尚未交付使用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在建工程按实际成本计价。
  第二十六条 在建工程发生报废或者毁损,在扣除残料价值和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等赔款后的净损失,计入施工的工程成本。
  第二十七条 虽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工程,自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工程预算、造价或者工程成本等资料,估价转入固定资产,并按规定计提折旧。竣工决算办理完毕后,按照决算数调整原估价和已计提的折旧。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固定资产按照国家规定采用分类折旧办法计提折旧,提取的折旧计入成本,不得冲减资本。
  第二十九条 公司的下列固定资产提取折旧:
  (一)房屋和建筑物;
  (二)在用的各类设备;
  (三)季节性停用和修理停用的设备;
  (四)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第三十条 下列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一)已估价单独入帐的土地;
  (二)房屋和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
  (三)建设工程交付使用前的固定资产;
  (四)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五)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六)提前报废和淘汰的固定资产;
  (七)破产、关停公司的固定资产;
  (八)国家规定的其他不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第三十一条 公司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从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提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从停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提折旧。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固定资产的折旧率,按固定资产原值、预计净残值率和分类折旧年限(或规定的总工作台时)计算确定。
  净残值率按照固定资产原值的3%至5%确定。个别公司某些固定资产净残值比例低于3%或高于5%的,由公司自主确定,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
  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在规定的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见附表)基础上,确定具体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
  第三十三条 固定资产的折旧一般采用平均年限法和工作量法。技术进步较快或使用寿命受工作环境影响较大的固定资产,经主管财政机关批准,可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计提折旧。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一)平均年限法的计算公式:
       1-预计净残值率
  年折旧率=--------×100%
       固定资产折旧年限
       原值×年折旧率
  季折旧额=-------
          4
       原值×年折旧率
  月折旧额=-------
         12
  (二)工作量法的计算公式:
          原值×(1-预计净残值率)
  单位里程折旧额=-------------
            规定的总行驶里程
         原值×(1-预计净残值率)
  每台班折旧额=-------------
           规定的总工作台时数
  (三)双倍余额递减法的计算公式:
        2
  年折旧率=----×100%
       折旧年限
       净值×年折旧率
  季折旧额=-------
          4
       净值×年折旧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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