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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保险公司财务制度》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废止、停止执行、修改部分涉及企业资产与财务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发布日期:2001年11月5日 实施日期:2001年11月5日)修改
*注:本篇法规已被《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发布日期:2006年12月7日 实施日期:2007年1月1日)废止

关于印发《保险公司财务制度》的通知
 (财债字〔199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保再保险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有限公司,中国平安保险有限公司,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安保险公司,大众保险公司,华安保险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保险公司:
  为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规范保险公司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经营核算,现印发《保险公司财务制度》,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保险公司财务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一九九九年一月十三日
附件:
              保险公司财务制度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资本和负债
  第三章 流动资产
  第四章 固定资产
  第五章 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及其他资产
  第六章 资金运用
  第七章 成本和费用
  第八章 营业收入、利润及分配
  第九章 外币业务
  第十章 公司清算
  第十一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评价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保险公司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经营核算,促进公平竞争,根据《企业财务通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经依法登记注册,持有经营业务许可证的保险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附属的独立核算非保险企业,分别按有关行业财务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应在办理工商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财政机关提交公司设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合同、章程等文件的复制件,办理财政登记。
  公司发生迁移、合并、设立分支机构以及其他变更登记等主要事项,在依法办理手续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财政机关提交有关的变更文件复制件。
  第四条 公司核算应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
  第五条 公司应实行“一级法人、分级管理、逐级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依法缴纳国家税收,并接受主管财政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公司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保险、财政、税收政策,认真做好财务收支的计划、控制、考核、分析工作,有效地筹集和运用资金,增收节支,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第二章 资本和负债

  第七条 公司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采取国家投资、各方集资或者发行股票等方式筹集资本。
  公司筹集的资本分为国家资本、集体资本、个人资本、港澳台资本和外商资本等。
  采用吸收实物、无形资产方式筹集的资本,按照评估确认的价值计价。采取发行股票方式筹集的资本按照股票面值计价。
  公司筹集的资本,必须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由公司据此发给投资者出资证明。
  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第八条 公司的投资各方必须按合同、章程和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地缴付资本。投资者按照出资比例或合同、章程、协议的约定,分享公司的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投资者未按投资合同、协议的约定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及其他投资者可以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九条 公司筹集的资本,在经营期间,投资者除依法进行转让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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