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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制度[失效]

  第五条 财政专户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业务活动为依据,真实记录、反映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收缴、拨付情况和结果。
  第六条 财政专户会计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满足国家宏观经济管理和上级财政部门及本级政府对预算外资金管理的需要。
  第七条 财政专户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确有必要变更,应将变更情况、原因和对会计报表的影响在年度会计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八条 财政专户会计核算和会计报表应当内容真实,数字准确。对于重要的业务活动,应当单独反映。
  第九条 财政专户会计核算采用收付实现制。
  第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财政专户资金的管理,并配置专门人员,财政专户资金应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
  第十一条 财政专户会计人员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会计电算化管理制度和办法,熟练掌握计算机在会计上的运用,实现会计操作技术的现代化。
  第十二条 财政专户会计人员应加强对各项预算外资金的核算管理与会计监督,严格依法办事,对于不合法的会计事项,应及时予以纠正,及时向领导反映。

第二章 会计科目及使用说明

  第十三条 会计科目是各级财政专户会计机构设置账户、确定核算内容的依据。各级财政专户会计必须按以下要求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
  一、各级财政专户会计机构应按本制度规定设置会计科目,没有相应会计事项的可以不设。
  二、为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和实行会计电算化,本制度统一规定了会计科目编码,不得擅自变更或打乱科目编码。在各类会计科目之后留有空号,供各级财政专户会计根据需要增设会计科目及编号用。
  三、会计人员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帐簿时,应填列会计科目名称,或同时填列名称和编码,不得只填编码,不填名称。
  第十四条 财政专户会计科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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