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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制度[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预算外资金纳入预算管理后涉及有关财政专户管理资金会计核算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0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废止

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制度
 (1998年12月27日 财综字[1998]164号)

第一章 核算及管理原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规范各级财政部门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会计(以下简称“财政专户会计”)核算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和《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各级财政部门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的核算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财政专户会计的基本任务是核算和反映预算外资金收支活动,监督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管理和执行情况。具体包括:
  一、办理预算外资金日常收缴、拨付及往来款项的会计核算,做到帐目清楚,内容真实,数字准确。
  二、反映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执行情况,汇总编报年度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决算、财政专户会计报表等。
  三、监督部门和单位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执行情况,合理调度预算外资金。监督部门和单位及时、足额将预算外资金上缴财政专户,按批准的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及时核拨资金。根据有关预算外资金管理法规和制度规定,参与做好预算外资金统筹调剂使用工作,提高预算外资金使用效益。
  四、组织和指导本行政区域财政专户管理,负责检查下级财政专户会计工作,以及部门和单位预算外资金会计管理。
  第四条 财政专户会计记帐方法、会计期间、会计报表编制期间,以及记帐货币及单位等,均按《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中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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