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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发布《医院财务制度》的通知[失效]

  第四十四条 医院应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别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因债权人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偿还的负债,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可计入其他收入。

第十一章 净资产管理

  第四十五条 医院净资产是指医院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包括:(一)事业基金,即未限定用途的基金。包括滚存结余资金、主办单位以国有资产形式投入医院未限定专门用途的资金、资产评估增值等转入形成的基金。(二)固定基金,即单位固定资产占用的基金。其主要来源于国家基建拨款、专项经费拨款,单位事业基金和专项基金。(三)专用基金,即医院按照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包括:修购基金,即医院按固定资产一定比率提取的用于固定资产更新、大型修缮的资金。职工福利基金,即医院按规定提取的和结余分配形成的用于职工福利的基金。其他基金,即医院按照有关规定提取或设置的住房基金、留本基金等其他专用资金。专用基金要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专项基金使用形成的固定资产价值转入固定基金。(四)财政专项补助结余,即需结转下年继续使用的未完工项目的财政专项补助。(五)待分配结余,即事业基金不足以弥补的亏损。

第十二章 财务清算

  第四十六条 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宣布医院撤消时,应当在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下,由各级政府授权主管部门或主办单位负责按有关规定组成清算机构。清算机构负责制订清算方案,对医院的财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的清理,对现有资产进行重新估价,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债权清单、债务清单,通知所有的债权人在规定期限内向清算机构申报债权,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国有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清算期间,未经清算机构同意,任何组织机构和个人不得处理医院财产。医院财产包括宣布清算时的全部财产和清算期间取得的财产。清算期间发生的财产盘盈、盈亏或变卖,无力归还的债务,无法收回的应收帐款等计入清算损益。
  第四十七条 在宣布医院终止前六个月至宣布终止之日,下列行为无效:1.无偿转让财产;2.非正常压价处理财产;3.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5.放弃应属于医院的债权。
  第四十八条 医院清偿的顺序为:1.清算期间发生的费用;2.应付未付的医院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等;3.债权人的各项债务;4.剩余资产经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后并入接收单位或上交主管部门。医院被清算财产不足以清偿的,应按照比例进行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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