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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发布《医院财务制度》的通知[失效]

第八章 无形资产及开办费管理

  第三十六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著作权、版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及其他财产权利等。购入的无形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计价;自行开发并依法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聘请律师费等支出计价,在开发过程中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计入管理费用;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按捐赠方提供的资料或同类无形资产估价计价;商誉除合作外,不得作价入帐。无形资产从开始使用之日起,在规定的有效使用期内平均摊入管理费用。没有规定的按照不少于10年的期限摊销。转让无形资产应按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计入其他收入。医院转让无形资产的成本(摊余价值),应计入其他支出。
  第三十七条 开办费是指医院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包括筹建期间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购建成本的其他支出。开办费从医院开业的下一个月起,按照不短于五年的期限分期摊入管理费用。

第九章 对外投资管理

  第三十八条 对外投资是指医院以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向其他单位或院办独立核算企、事业单位的投资和购买国家债券。对外投资按照投资回收期的长短分为长期投资和短期投资。投资回收期一年以上的为长期投资,不足一年的为短期投资。
  第三十九条 对外投资必须经过充分的可行性论证,报经财政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或主办单位批准。
  第四十条 医院以实物、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确认的价值与帐面净值的差额,计入事业基金。医院认购的国家债券,按实际支付的金额作价。
  第四十一条 投资取得的收益,计入其他收入。收回的对外投资与投资帐户帐面价值的差额,冲减其他收入。

第十章 负债管理

  第四十二条 医院负债是指医院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者劳务偿还的债务。包括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流动负债是指偿还期在一年以内的短期借款、应付帐款、医疗预收款、预提费用和应付社会保障费、应交超收款等。长期负债是指偿还期在一年以上的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等。
  第四十三条 医院实行住院病人预交金制度。预交金额度应根据病人病情和治疗的需要合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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