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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3年1月30日 实施日期:2003年1月30日)宣布失效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
 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1999年2月11日 财税字〔1999〕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鉴于农村信用社经营中的实际困难,经国务院批准,现对农村信用社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1999年1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对农村信用社继续按照6%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其中按照5%税率计征的部分由地方税务局征收,按照另外1%税率计征的部分由国家税务局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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