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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工商行政管理单位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五条 各地(市)、县(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负责组织和监督本地区、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财务工作。
  第六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财务活动在单位负责人领导下,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归口管理。
  第七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单独设置财务机构,配备专职财务会计人员。财务机构负责人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其任免和调动应征得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财务部门的同意。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保持财会人员的相对稳定,并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保证财务工作顺利进行。

第三章 单位预算管理

  第八条 按照预算管理权限和经费领拨关系,省级以下(含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预算管理分为下列级次:
  (一)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主管预算单位,统一向省级财政部门报领经费,并向地(市)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拨经费;
  (二)地(市)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二级预算单位,向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领经费,并向县(市)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拨经费;
  (三)县(市)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基层预算单位,向地(市)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领经费。
  基层工商行政管理所实行报账制,按报销单位管理。
  第九条 预算编制程序:
  省级以下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工作计划提出下年度收支概算,逐步汇总上报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概算审核汇总后报省级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据此核定和分配预算指标、批复预算,并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预算管理级次逐级下达预算指标。
  第十条 预算编制方法:
  (一)收入预算包括财政预算拨款收入、预算外资金收入和其他收入。收入预算根据工商行政管理工作计划,参照近年收入情况,并考虑预算年度可能出现的收入增减因素编制。
  (二)支出预算包括经常性支出、专项支出和自筹基本建设支出。支出预算根据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任务需要与财力可能测算编制。
  (三)单位预算必须附有预算编制说明书。
  第十一条 预算核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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