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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工商行政管理单位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工商行政
 管理单位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公字〔199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规范财务行为,加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财务管理,保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任务的完成,根据《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和《国务院批转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制定《工商行政管理单位财务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工商行政管理单位财务管理办法

                         一九九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工商行政管理单位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财务行为,加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财务管理,保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任务的完成,根据《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和《国务院批转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严格收支管理,合理调控资金;量入为出,保证重点;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注重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
  (一)合理编制预算,统筹安排、节约使用各项资金,保障单位正常运转的资金需要;
  (二)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如实反映单位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财务活动分析;
  (三)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对单位财务活动进行控制和监督;
  (四)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五)对下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所属单位的财务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实行省以下统管的财务管理体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省级)以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行由省级“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财务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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