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缴费单位监督检查的管辖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社会保险登记、缴费申报和缴费工作管理权限,制定具体规定。
  第六条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缴费单位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的情况;
  (二)缴费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缴费的情况;
  (三)缴费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四)缴费单位代扣代缴个人缴费的情况;
  (五)缴费单位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缴费的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设立举报信箱,指定专人负责接待群众投诉;对符合受理条件的举报,应当于7日内立案受理,并进行调查处理,且一般应当于30日内处理结案。
  第八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劳动保障年检制度,进行劳动保障年度检查,掌握缴费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情况;对违反条例规定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照条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九条 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在执行监察公务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对缴费单位进行调查、检查时,至少应当由两人共同进行,并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证件。
  第十条 劳动保障监察人员执行监察公务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检查时,行使下列职权:
  (一)可以到缴费单位了解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情况;
  (二)可以要求缴费单位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询问有关人员,对缴费单位不能立即提供有关参加社会保险情况和资料的,可以下达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监督检查询问书;
  (三)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劳动保障监察人员执行监察公务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检查时,承担下列义务:
  (一)依法履行职责,秉公执法,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二)保守在监督检查工作中知悉的缴费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