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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核定原行业统筹项目的通知

  4.国务院《关于提高粮食统销价格的决定》(国发〔1992〕15号)
  5.财政部等五部委《关于提高粮油统销价格和适当增加职工工资等问题的通知》(〔91〕财综字44号)
  6.财政部《关于提高粮食统销价格后适当发给职工等有关人员粮价补贴的通知》(〔92〕财综字38号)
  7.《国务院关于发给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费的通知》(国发〔1985〕6号)
  8.《国务院关于发给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费的补充通知》(国发〔1985〕52号)
  9.劳动部等四部门《关于发给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费的通知》(劳字〔1988〕42号)
  10.劳动总局、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退休职工发宿舍取暖补贴问题的通知〔80〕劳总险字1号)
  11.财政部》关于民用燃料和东北照明电提价后中央企业职工补贴问题的通知(〔90〕财工字第503号)
  各行业贯彻上述文件的具体实施办法,执行行业的文件。
  二、按以下行业文件规定确定的统筹项目
  (一)铁道
  1.铁道部《关于发布〈铁路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铁劳〔1995〕80号)(房改补贴项目除外)
  2.铁道部《关于发布铁路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铁人〔1997〕25号)
  3.铁道部《关于公布铁道企业离退休(职)缴费养老保险金增发比例的通知》(铁社险〔1997〕7号)
  4.铁道部《关于铁路单位执行地方工资、津贴、补贴等规定有关问题处理办法的通知》(铁劳函〔1992〕38号)
  5.铁道部《关于调整企业离退休(职)人员生活物价补贴标准的通知》(铁社险〔1996〕4号)
  6.铁道部《关于建立劳动规模离退休荣誉津贴的通知》(铁劳函〔1996〕274号)
  7.铁道部《关于提高参加“二·七”大罢工老工人退休费的通知》((84)铁劳字411号)
  (二)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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