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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核定原行业统筹项目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核定原行业统筹项目的通知
 (劳社部发〔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
  《国务院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8〕28号)规定,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后,原行业统筹企业已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原待遇原则上维持不变,其中经原劳动部、财政部批准的统筹项目内的部分由省级统筹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未列入统筹项目的部分由企业支付。根据原劳动部、财政部对各行业开展养老保险统筹的批复文件,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对11个行业和单位的统筹项目进行了审核认定,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各地和各行业企业要认真贯彻国务院文件精神,确保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对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审核确认的行业统筹项目,各地要确保所需费用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对未被确认的行业统筹项目,所需费用在企业管理费用中列支,保持已离退休人员的原待遇基本不变。
  附件:关于审核认定十一个行业养老保险统筹项目的意见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附件
       关于审核认定十一个行业养老保险统筹项目的意见

  一、按国家以下文件规定确定的统筹项目
  (一)按下列文件确定的离退休费、退职生活费
  1.《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
  2.《国务院关于公布〈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国发〔1980〕253号)
  3.《国务院关于发布老干部离职休养制度的几项规定的通知》(国发〔1982〕62号)
  4.劳动人事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规定中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劳人老〔1982〕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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