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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和《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审查按建设部《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分级进行,并统一印制《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证书》。一级企业由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预审,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二级企业由所在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关审批、发证,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三级和三级以下企业由所在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报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五、申请资质审查的企业须提交下列文件:
  (一)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申报表;
  (二)企业法人代表和经济、技术、财务负责人有关证件;
  (三)企业工程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专业人员明细表及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
  (四)企业主要技术工种情况明细表及岗位合格证书(复印件);
  (五)中级以上技术工种、级别明细表及证明材料;
  (六)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资产评估单位审查的企业固定资产原值和流动资金数量证明书;
  (七)企业业绩证明;
  (八)其他文件、证明。
  六、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凡从事规划设计、建筑工程施工、古建筑维修和仿古建筑施工的,均应按有关规定向相应的主管部门申请企业的资质等级,经批准取得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的经营活动。
  七、新开办的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应持本规定第五条所列文件向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初审,初审同意后,颁发《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试行证书》。
  《试行证书》使用两年后,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进行正式资质审查验收,审定合格后,才可获得《证书》。
  对不符合资质标准,验收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取消企业资质或予以降级审查,企业应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手续。
  八、凡通过资质审查并取得《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必须接受资质审查部门的年度审查。
  九、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警告、罚款或吊销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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