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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印发《商品住宅性能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六)采光与照明;
  (七)通风换气。
  第二十条 商品住宅的安全性能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筑结构安全;
  (二)建筑防火安全;
  (三)燃气、电气设施安全;
  (四)日常安全与防范措施;
  (五)室内空气和供水有毒有害物质的危害性。
  第二十一条 商品住宅的耐久性能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结构耐久性;
  (二)防水性能;
  (三)设备、设施防腐性能;
  (四)设备耐久性。
  第二十二条 商品住宅的环境性能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用地的合理性;
  (二)室外环境;
  (三)水资源的合理利用;
  (四)生活垃圾的收集和运送。
  第二十三条 商品住宅的经济性能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住宅的性能成本比;
  (二)住宅日常运行耗能指数。
  第二十四条 3A级商品住宅性能认定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住宅的适用性能、安全性能、耐久性能、环境性能和经济性能;2A级、1A级商品住宅性能认定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住宅的适用性能、安全性能和耐久性能。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住宅性能认定之前,要按照商品住宅性能评定方法和标准规定的商品住宅性能检测项目,委托具有资格的商品住宅性能检测单位进行现场测试或检验。
  第二十六条 申请商品住宅性能认定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商品住宅性能认定申请表;
  (二)住宅竣工图及全套技术文件;
  (三)原材料、半成品和成品、设备合格证书及检验报告;
  (四)试件等试验检测报告;
  (五)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分部分项工程质量检查记录;
  (六)竣工报告和工程验收单;
  (七)商品住宅性能检测项目检测结果单;
  (八)认定委员会认为需要提交的其它资料。
  第二十七条 商品住宅性能认定工作应分为申请、评审、审批和公布四个阶段,并应符合下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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