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建设部关于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7月23日 实施日期:2004年7月23日)修正
*注:本篇法规已被《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发布日期:2007年3月1日 实施日期:2007年5月1日)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67号)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已于1999年1月7日经第一次部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 俞正声
                           1999年2月3日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供水水质管理,保障供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城市供水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供水水质,是指城市公共供水、自建设施供水及进行深度净化处理水的水质。
  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中包括原水和二次供水。
  本规定所称原水是指由水源地取来的原料水。
  本规定所称二次供水是指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储存、加压等设施,将城市公共供水或者自建设施供水经储存、加压后再供用户的形式。
  本规定所称深度净化处理水是指利用活性碳、反渗透、膜等技术对城市自来水或者其他原水作进一步处理后,通过管道或者以其他形式直接供给城市居民饮用的水。
  第三条 从事城市供水工作和进行城市供水水质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实行企业自检、行业监测和行政监督相结合的制度。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供水水质管理工作。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