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条件的规定
一、考核认定范围和条件
具有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一)或条件(二)的人员,通过有关法规和管理业务培训,并参加统一测试合格者,经全国结构工程师管理委员会对其业绩审查认定,可获得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
(一)同时具备1、2两项中各一条件者
1.学历和职业年限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1970年(含70年)以前本专本科毕业,从事结构设计工作累计15年以上。相近专业本科毕业,从事结构设计工作累计20年以上。
(2)1970年(含70年)以前本专科毕业,从事结构设计工作累计20年以上。相近专业专科毕业,从事结构设计工作累计25年以上。
(3)1970年(含70年)以前本专业中专毕业,从事结构设计工作累计25年以上。1967年以前相近专业中专毕业,从事结构设计工作累计30年以上。
2.技术资历和业绩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担任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或主要设计人,完成建筑工程分类标准三级以上项目(或中型以上工业项目)6项(全过程设计),其中二级以上项目(大型工业项目)不少于2项。
(2)担任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或主要设计人,完成建筑工程分类标准三级以上项目4项(全过程设计),其中获省、部级优秀工程设计二等奖以上项目不少于1项。
(3)连续担任甲级设计单位(300人以上)正、副总工程师(结构专业)5年以上。
(二)符合申报专业考试条件的人员,曾获国家优秀工程设计(复杂程度较高的结构工程)金、银、铜奖之一的(作为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或主要设计人)。
二、申报考试人员,需有所在单位出具申报人无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证明,方准申报。
三、申报考核认定程序
(一)本人申请井填写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申报表(另行制定),提供学历证书、进修证明原件、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原件、反映设计业绩和职业道德的证明文件。
(二)申报人所在单位对照认定条件,对申报人进行审查,并按隶属关系报国务院有关部委(仅限部委直属中、乙级设计单位)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结构工程师管理委员会(含当地部委直属丙、丁级设计单位)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由初审的部委或地方委员会进行有关法规和管理业务培训,无条件培训的部委可委托地方委员会进行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