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发布《关于培育和管理建筑劳动力市场的若干意见》
(1997年7月21日 建建字第175号文发布)
为了逐步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劳动力市场,规范市场主体行为,强化行业管理,推动建筑劳动力有序流动和优化配置,提高建筑职工队伍的整体素质,促进建筑业的发展和工程建设水平的提高,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筑劳动力市场建设内容和重点
1.培育和管理建筑劳动力市场的主要内容是:加强建筑劳动力基地的建设与组织管理,注重从业人员的培训、考核、鉴定与认证,发展行业队伍,建立工程建设总分包管理体系,研究建筑劳动力价格机制与保险制度,强化建筑劳动力供求信息网络与中介服务组织建设。
2.建筑劳动力市建设的重点是建筑劳动力的培训和管理。建筑劳动力输出前必须就地进行全面和系统的教育培训,了解相关的政策、法规,熟练掌握施工操作规程、规范,熟悉输入地建筑行业管理有关规定,并保证具备与工程建设相适应的技术水平和管理技能。
建筑劳动力必须坚持成建制输出。要加强建筑劳动力的输出和输入管理,保证建筑劳动力有序流动和合理配置。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强化建筑劳动力市场的监督和管理。
二、建筑劳动力基地建设
3.建筑劳动力基地是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筑市场供求状况确定的、能满足工程建设需要、并达到一定资质条件的建筑劳动力培训和供给的县(市)。建筑劳动力基地应符合下列条件:
(1)当地政府重视并给予大力支持,已纳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归口管理;
(2)有满足提供合格建筑劳动力的培训基地,输出的建筑劳动力80%以上技术等级达到初级工及其以上水平,其中技术和管理人员占输出职工平均人数的5%以上;
(3)建筑劳动力资源丰富,有传统的建筑优势,有跨省分包工程或输出劳务的经历,有较好的经营业绩和良好的社会信誉;
(4)建筑劳动力基地管理机构健全,人员和经费落实,建立了必要的管理制度和办法,形成了一整套组织培训、鉴定、输出等综合管理和后方服务保障体系;
4.建筑劳动力基地应保证输出的建筑从业人员经过正规化和系统化培训。其培训和考核按建设部人〔1996〕478号文《全面实行建设职工技能岗位证书制度,促进建设劳动力市场管理的意见》和有关规定执行。
5.建筑劳动力基地应保证培训经费来源。可从外出施工人员上缴管理费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培训基金,也可由地方自筹、输入地和协作企业投资等渠道解决一部分。凡投资建筑劳动力基地的地区和企业可优先选用基地建筑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