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立试点组织领导机构
试点县(市)应成立由省、地(市)、县(市)地方政府主要领导、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领导同志组成的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共同做好试点工作,对试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实行领导和决策。领导小组要下设办公室,负责试点工作方案的实施及其日常工作。
2、制定试点实施方案
试点县(市)应根据本地区的经济实力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制定切实可行的试点实施方案。方案应当包括试点的目标、主要内容、政策、措施、以及年度工作安排等内容。试点实施方案应广泛听取意见并报建设部审定。
3、制定年度工作计划
根据近期建设规划,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明确当年建设任务及政策措施等。次年元月前要向建设部报送《乡村城市化试点县(市)工作进度表》。
4、建立交流和联系制度
试点县(市)每年应对试点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工作总结及第二年度工作计划,应于年底向建设部村镇建设司、省建委(建设厅)提出书面报告。试点县(市)工作研讨会每年进行一次。试点县(市)要与上级建设主管部门和相关业务部门建立联系制度,及时沟通情况。所在省、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了解掌握试点工作进度情况,总结经验,加强指导。有关情况应及时向建设部村镇司报告。
5、开展总结评比
2000年,按《试点县(市)乡村城市化指标体系(试行稿)》所列工作指标对各乡村城市化试点县(市)进行考核、验收。通过考核、验收,全面总结试点县(市)的成功经验,并对成绩显著者予以表彰。
试点县(市)乡村城市化指标体系(试行稿)
一、指导思想
全国人大八届四次会议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为今年一个时期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提出了明确的奋斗目标和发展方向。今年十五年,我国将实现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我国的工业化进程将步入成熟发展时期,按照世界各国城市化的普遍规律,我国将进入城市化加速发展的历史队伍。《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若干决定》提出,“加强规划,引导乡镇企业适当集中,充分利用和改造现有小城镇,建设新的小城镇”。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指示精神,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乡村城市化道路,推动我国乡村城市化进程,我部决定在8个县(市)开展乡村城市化试点工作。为了更好地配合乡村城市化试点县(市)工作的开展,使试点县(市)的工作目标更加明确,便于检查和指导全国乡村城市化试点县(市)工作,我们制订了试点县(市)乡村城市化指标体系(试行稿)。
二、基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