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印发《乡村城市化试点县(市)工作要点》和
《试点县(市)乡村城市化指标体系(试行稿)》的通知
(1996年9月18日 建村字第526号文发布)
辽宁、山东、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四川省建委(建设厅):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小城镇建设的指示精神,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乡村城市化道路,推动我国乡村城市化进程,我们制订了《乡村城市化试点县(市)工作要点》和《试点县(市)乡村城市化指标体系(试行稿)》,现印发给你们。望你们按照《工作要点》提出的试点工作内容及要求,抓紧制订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认真组织落实好试点的各项工作。
《指标体系(试行稿)》是在过去3年乡村城市化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并结合了国际上通用的城市化参考指标提出的。其中乡村现代化总体发展水平部分指标涉及到国民经济相关行业的发展,由于它们是乡村城市化工作的重要基础条件,同乡村城市化进程关系密切,因此,同时作为衡量乡村城市化水平的重要内容指标。这些标准和指标将作为试点工作验收和考核的重要依据。由于试点县(市)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差异,一部分试点县(市)已经达到了部分指标和标准,这些县(市)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确定更高的指标和标准。
探索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乡村城市化道路,是一项开拓性的工作。《工作要点》和《指标体系(试行稿)》尚存在着不完善的方面,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充实和提高,有关省及试点县(市)在工作中要勇于实践,大胆改革,注意研究新的情况和新问题,不断探索创造新经验,努力作好乡村城市化试点工作,为加快我国乡村城市化进程,为农村改革、发展和稳定做出积极贡献。
乡村城市化试点县(市)工作要点
乡村城市化水平是衡量一个国家工业化、现代化水平高低的重要标志之一。目前,我国乡村城市化水平还比较低,不能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搞好试点,以点带面,加快我国乡村城市化步伐,提高乡村城市化水平,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为使试点工作健康有序地进行,现提出以下工作要点。
一、试点目的
乡村城市化试点工作的主要目的是:在一个县(市)域范围内,研究探索县(市)域范围内城镇体系的合理布局,公用设施配置的最佳规模标准,乡村城市化指标体系和提高小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水平的政策与措施,探索一条符合我国国情的乡村城市化道路,在全国起到乡村城市化示范作用。
二、试点内容及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