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通知》规定由建设部商国家计委。国家土地局核定人口、用地规模的城市,在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其总体规划前须将其总体规方案及人口、用地规模专题论证报告报送建设部。其修订的城市总体规划在国务院《通知》发布之前,已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了的,各省、自治区应依据《通知》精神进行复核。复核合格的,维持原审批意见有效,但须将复核结论、原审批文件及人口、用地规模的专题报告报送建设部备案;不符合《通知》要求的,必须重新修订,重新修订后按《通知》要求核定审批。复核工作要在明年第一季度全部完成。
在审批工作中要认真贯彻执行《通知》精神,严格控制城市规模。在上报审批、核定之前,各地政府和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要严格把关,认真审查。对城市人口规模,要综合分析,科学测算;对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要按照国家有关城市规划建设用地的标准人严掌握;符合国家规定需要调整人均建设用地指标的,必须考虑城市用地发展的需要与可能,按国家在允许调整幅度内逐步调整,不得越级超幅调整。城市现状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已达到国家规定标准最高档的,人均建设用地只能减少不能增加。
此外,特别需要指出的是详细规划的审批工作在一些城市尚不规范,要抓紧完善和规范各城市详细规划的审批和修订工作,使城市规划能够真正得到实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按照《通知》精神,抓紧做好建制镇和其他乡镇的人口和建设用地规范的核定工作。
四、加强城市规划的集中统一管理,理顺规划管理体制。城市规划的组织编制和审批权,使用土地与进行建设的规划审批权及“一书两证”的核发,必须集中在城市人民政府及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城市是一个有机整体,随意将城市划成部门条条或局部块块分割进行规划编制与规划管理,无法发挥城市规划维护城市全局和长远利益、调控发展建设的作用,违反了城市规划最根本的原则。任何地区和城市都不得以任何借口层层下放规划管理权,目前已经下放规划管理权的,必须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尽快采取有效措施收回;今后,对下放城市规划管理权的,要严肃查处和纠正。要充实加强市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切实做好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使城市的各项建设活动能协调、健康、有序地进行。
五、规范开发区规划管理。各地要在今年内对城市辖区的各类开发区的规划及用地、建设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凡是违反国务院有关规定,未经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擅自设立的开发区,要督促地方政府坚持予以撤销;对于符合设置规定的各类开发区的规划和建设,必须纳入城市的统一规划和管理,其规划的组织编制和审批权,使用土地与进行建设的规划审批权及“一书两证”的核发,要收归所在城市人民政府及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城市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尽快对辖区内各类开发区的规划重新进行审核,对于规模过大且无发展依据的要坚决压缩,特别是对开发区的起瞳区或近期规划用地范围要认真核定;对于滥占、闲置土地的现象,要与有关部门共同行动,追究责任、从严查处,对所涉及的用地必须依法收回。今后,在各类开发区内使用土地和进行建设,统一由所在城市人民政府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