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
规划工作的通知》的几点意见
(1996年9月16日 建规字第525号文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直辖市规委、规划局:
《国务院关于城市规划工作的通知》“国发〔1996〕18号文”(以下简称(通知)》是国务院为加强城市发展和建设的宏观调控,对新时期城市规划工作的重要战略部署和要求;是编制城市规划、强化规划管理的有力措施;是指导当前和今后相当一段时期城市规划工作的重要文件。为了深入学习领会《通知》精神并认真贯彻执行《通知》的各项要求,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一、进一步宣传城市规划工作的重要性。地方各级建设、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要积极主动地向党政领导及有关部门汇报城市规划工作中的情况,争取各级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加强对城市规划工作的领导,取得各部门和人民群众对城市规划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切实发挥城市规划对城市土地及空间资源的调控作用,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提高城市环境质量和可持续发展的能力。
二、坚持贯彻执行严格控制大城市规模,合理发展中等城市和小城市的城市发展方针,坚持合理和节约利用土地及空间资源的基本原则。在城市总体规划的修订工作中,要从当地实际情况出发,实事求是地确定城市总体发展目标。方向和规模,提出分阶段控制目标,特别是要注重做好近期规划,明确近期控制目标和划定近期建设范围,科学合理地做好城市规划编制工作。
同时,要加强对区域城市化和城市发展战略的研究,加快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编制工作,充分发挥城镇体系规划在协调和指导区域城镇发展中的作用。
三、依法加强城市规划的审批工作。今后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需要对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或是进行重大变更修订的,须报请审批机关认定许可后方可进行,调整或修订工作完成后要依法报审批机关备案或审批。
按照《通知》规定由国务院审批总体规划的城市,其修订的城市总体规划在国务院《通知》发布之前,已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了的,各省、自治区应依据《通知》精神进行复核。复核合格的,维持原审批意见有效,但须将复核结论、原审批文件及总体规划报送建设部备案;不符合《通知》要求的,必须重新修订,重新修订后按《通知》要求报批。复核工作要在今年年底以前全部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