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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宣传贯彻《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的通知

  二、按照《条例》规定,全面做好城市道路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条例》中对城市道路的规划和建设,养护维修及路政管理等重要方面的一些主要问题都作出了明确规定。城市建设和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对照《条例》的规定,全面检查自己的工作。首先,要按照《条例》规定,并根据发展规划制定年度建设计划,有组织、有部署地搞好各种管线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使每个城市都能逐步形成健全的道路系统和完备的道路设施,更好地促进生产、方便生活,提高整个城市功能和效益。
  城市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要强化政府职能,强化行业管理。要监督城市道路养护维修单位和其他城市道路产权单位,按《条例》要求搞好城市道路的养护维修工作。要严格审查设计和施工单位的资质,严格质量监督制度,保证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和养护维修的质量。
  城市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条例》规定,加强城市道路的路下管理,重点是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管理。今后,要严格控制占用道路,对因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要按《条例》规定由城市市级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审批,并由城市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收取占道费。对已有其他部门收取占道费的,要在今年10月1日以前进行调整。占用城市道路作集贸市场和停车场的更应严格控制,应当有计划地规划建设集贸市场和停车场,要本着“谁建设、谁收费、谁养护”的原则,加快市场和停车场的建设,逐步做到摊位入室,停车进场(楼)。
  三、完善城市道路管理法规
  近几年,各地在加强城市道路管理的同时,也加强了有关城市道路管理的立法工作,出台了一些地方法规和政府规章。《条例》发布后,凡已出台地方法规和政府规章的地区和城市,应当根据《条例》的规定》,对已出台的法规和规章进行修改和完善。对于还没有进行立法的地区和城市,可根据《条例》规定,结合各地实际、制定具体规章和办法,使城市道路管理法规更加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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