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宣传贯彻《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的通知
(1996年8月18日 建城字第467号文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各计划单列市建委;深圳市城市管理办公室:
国务院于1996年6月4日以第198号令发布的《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将于10月1日起施行。这是建国以来国务院发布的第一个有关城市道路管理的行政法规,它的发布和实施,是城市建设的一件大事,标志着我国城市道路管理进入了法制管理的新时期。这对今后进一步加强城市道路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规范城市道路管理的各种行为,推动城市建设的发展,都将起到重要作用。各级城市建设和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区情况,认真组织学习,积极宣传贯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广泛深入持久地做好宣传工作
各市主管城建工作的市领导要专门听取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工作汇报,要根据
《条例》的规定,理顺同有关部门的职责。要进行电视讲话,要督促检查宣传贯彻情况,发现问题要及时帮助解决。城市建设和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领导,要把宣传贯彻
《条例》作为一件大事来抓,要组织全行业职工,认真学习
《条例》深刻理解内容实质,同时结合各地实际,充分利用广播、报刊、电视等各种宣传工具,并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宣传
《条例》的内容和重要意义,宣传城市道路管理对发展经济和改善人民生活的重要作用。我部定于今年9月23日至28日为全国《条例》的宣传周,要求各市要组织好宣传周活动,张贴宣传口号,解答群众提出的问题,力求做好家喻户哓,人人皆知,增强广大居民群众的法律意识,使其自觉遵守
《条例》规定的行为。宣传贯彻情况和检查情况要用书面材料向我部城建司进行汇报。我们将对工作开展好的城市进行表扬、差的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