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做好深圳等4个特区城市总体
规划编制和上报审批工作的通知
(1995年11月8日 建规字第638号文发布)
广东省、福建省建委:
根据国务院通知(国函〔1995〕86号),深圳、珠海、汕头、厦门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改革开放以来,四个特区城市发展很快,城市建设取得了很大成绩,城市规划的作用日益显著。请你们根据国务院通知精神,切实做好这四个特区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和上报审批工作。
附:
国务院关于指定深圳等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国务院审批的通知
(国函〔1995〕86号)
广东、福建省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搞好特区城市的城市总体规划,促进特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
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国务院指定深圳、珠海、汕头、厦门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