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龙虎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批复
(1995年10月4日 建城字第558号文发布)
江西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要求审批龙虎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请示》(赣府文〔1995〕9号)收悉。经国务院同意,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龙虎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根据可能和必要逐步实施。
二、龙虎山风景名胜区以道教圣地、碧水丹山与古墓群为特色,是供游览观光和开展科学文化活动的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
三、龙虎山风景名胜区范围为:北至浙赣铁路,南至天台山,东至玉里峰,西至狮子岩,面积为200平方公里,请按此范围标界立碑,建立档案,加强管理。风景名胜区外围保护地带面积为120平方公里,在此范围内要加强自然景观和生态环境的保护,落实保护措施。
四、要按照国务院《
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严格保护好风景名胜区的古建筑、古崖墓、文物古迹、森林植被、地质地貌等风景浼胜资源。严格禁止在风景名胜区内滥伐林木、污染水体、开山采石、毁坏文物古迹和乱建房屋等违法活动。要大力搞好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的绿化,提高森林覆盖度,改善景观面貌,维护生态环境。
五、要抓紧编制各景区和近期建设小区的详细规划,由你省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审批。风景名胜区的各项建设要按照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要严格控制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规模,严禁一切违反规划、乱占乱建的活动。对景区内已建和拟建的建设项目,要进行认真清理,凡不符合规划要求的,要根据不同情况予以调整、搬迁或拆除。
六、风景名胜区旅游接待和后勤服务主要依托鹰潭市。要逐步完善风景名胜区内外道路交通设施,搞好景区游览接待点的供水、供电、通讯、环卫等基础设施建设。要加强风景名胜区内居民村点的建设管理和环境治理,改善景区环境质量。对规划中确定的对风景名胜区景观和环境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要认真做好可行性研究和论证,搞好规划,严格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