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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武汉东湖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批复

建设部关于武汉东湖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批复
 (1995年9月29日 建城字第557号文发布)


湖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请审批武汉东湖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请示》(鄂政发〔1994〕118号)收悉。经国务院同意,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武汉东湖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根据可能和必要逐步实施。
  二、武汉东湖风景名胜区以湖泊为主体,以自然山水风光融合楚文化风情为特色,是供游览观光、度假休养、科研教学和青少年活动的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
  三、武汉东湖风景名胜区范围为:东起王青公路,南至来望山和喻家山一线,西临东湖路,北抵北洋桥一带,面积为73.24平方公里,请按此范围标界立碑,建立档案,加强管理。风景名胜区外围保护地带范围面积为14.95平方公里,在此范围内要落实环境保护措施,维护生态环境。
  四、要按照国务院《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严格保护风景名胜区内的水体、林木植被、地质地貌、历史古迹等风景名胜资源。严格禁止在风景名胜区内乱砍滥伐林木、污染湖水、开山取石以及乱建房屋等违法活动。要积极采取措施防止湖区水体污染,改善水质,合理利用和科学管理湖区水资源。
  五、要抓紧编制各景区和近期建设小区的详细规划,由你省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审批。要严格控制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规模,加强风景区和地和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必要的为游览服务的建设项目可依托原有建筑物,予以改造利用。对景区内已建和拟建的建设项目,要进行认真清理,凡不符合规划要求的,要根据不同情况予以调整、搬迁或拆除。
  六、风景名胜区旅游接待和后勤服务设施主要依托武汉市。要逐步完善景区游览接待点的道路、供水、供电、通讯、环卫等基础设施建设。要加强风景名胜区内居民点的建筑管理,维护景观环境的自然风貌。对规划中确定的旅游服务村等对风景名胜区的环境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要认真做好可行性研究和论证,搞好规划,严格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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