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有效地防止高处坠落事故的发生,现将有关规定重申如下:
1.凡在距地2米以上,有可能发生坠落的楼板边、阳台边、电梯井边、楼梯边、预留洞口、通道口、基坑口等高处作业时,都必须设置有效可靠的防护设施,防止高处坠落和物体打击。
2.施工现场使用的龙门架(井字架),必须制定安装和拆除的施工方案,严格遵守安装和拆除顺序,配备齐全有效的限位保险装置。在运行前,要对超高限位、制动装置、断绳保险等安全设施进行检验,经确认合格有效后,方可使用。
3.搭设脚手架必须编制施工方案和技术措施,操作层的跳板必须满铺,并设置踏脚板和防护栏杆或安全立网。在搭设脚手架前,须向工人作较为详细的交底。
4.使用自制的悬挑式脚手架,必须进行设计计算,并经上级安全主管部门审查鉴定合格和批准后,方可投入使用。
5.模板工程的支撑系统,必须进行设计计算,并制定有针对性的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
6.塔吊在使用过程中,必须具有力矩限位器和超高、变幅及行走限位装置,并灵敏可靠。塔吊的吊钩要有保险装置。
附二:
重申防止坍塌事故的若干规定
据对近年来坍塌伤亡事故的分析,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开挖基坑、基槽时,未按土质情况设置安全边坡或做好固壁支撑;在人工护孔桩施工中,没有设计孔壁的护壁设施,或未按土质情况采取防流砂、涌泥等安全措施;在刚吊装的楼板上堆放过多物料或支撑模板,使楼板超过允许荷载而断裂;在拆除建筑物中,没有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野蛮施工,造成墙体、楼板倒塌。
对于防止发生坍塌伤亡事故,国家已颁布了相应的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国务院1956年颁发了《建筑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56〕国议周字第40号),其中第五章“土石方工程”、第七章“拆除工程”,均对此做出了明确规定;建设部1994年也下发了《关于防止拆除工程中发生伤亡事故的通知》(建监安〔94〕第15号)。为了防止坍塌伤亡事故的不断发生,除必须严格遵守上述规定外,还应当做到:
1.任何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基础工程,在施工前都必须进行勘察,摸清地下情况,制定施工方案,按照土质的情况设置安全边坡或者固壁支撑。对于土质疏松或较深的沟抗,必须按照特定的设计进行支护。对于基坑、井坑的边坡和固壁支架应随时检查(特别是雨后和解冻时期),发现边坡有裂痕、疏松或支撑有折断、走动等危险征兆,应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对于挖出的泥土,要按照规定放置,不得随意沿围墙或临时建筑堆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