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安全帽:塑料,玻璃钢、竹、藤等材质的安全帽,应能承受5公斤钢锤自1米高度自由落下的冲击,帽衬须具缓冲、消耗规定的冲击能量,保护头部免受伤害的作用。
4.安全带:应采用可卷式安全带,其可卷和缓冲装置齐全有效。
5.整体提升脚手架:必须保证架体结构牢固,具有防倾斜、防坠落的保险装置、控制同步升降的措施及保障操作人员安全的措施。逐步实现专业化生产和施工。
6.漏电保护开关:在总线路和分支线路上的漏电开关的漏电电流要等于该线路漏电电流的2~2.5倍,且漏电电流和漏电时间的乘积小于或等于30毫安秒;开关箱内的漏电保护器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大于30毫安,潮湿和有腐蚀介质场所的应不大于15毫安。
请各地区、各部门将开展施工多发性伤亡事故专项治理工作的情况,及时告我部建设监理司。
附:一、重申防止高处坠落事故的若干规定
二、重申防止坍塌事故的若干规定
三、重申防止触电事故的若干规定
四、重申防止中毒事故的若干规定
五、1992~1995年上半年部分伤亡事故的原因分析(略)
附一:
重申防止高处坠落事故的若干规定
据对近年来高处坠落事故的分析,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在临边洞上作业,无防护设施或防护不严、不牢固;在龙门架(井字架)安装、拆除时发生了倒塌;违章乘坐吊篮,钢丝绳断裂和断绳保险、吊盘停靠装置或超高限位失效、失灵等,搭设脚手架时,竹木或钢木混用,材质过细,立杆间距过大,与墙体拉结点过少、拉结不牢固,基础不平整,以及脚手架跳板不满铺、架体防护不严密等;自制悬挑式脚手架缺乏相应的设计计算资料,粗制滥造,造成使用中钢丝绳断裂或吊篮横杆折断;模板支撑体系无设计计算资料,支撑杆件钢木或钢竹混用,无剪刀撑,缺少拉杆和斜撑,立杆排列混乱,造成整体失稳;塔吊安装和拆除中,违反安装、拆卸程序或在使用中超载。
对于防止发生高处坠落事故,国家相继制定了一系列的法规、规程的标准:国务院1956年颁发《
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56〕国议周字第40号);原国家建工总局1980年颁发了《建筑安装工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80〕建工劳字第24号);原国家标准局1985年颁发的《建筑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5144-85);建设部1987年颁发《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86),1989年颁发了《建筑施工安全检查评分标准》(JGJ59-88),1992年颁发了《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1993年颁发《龙门架及井字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程》(JGJ88-92),同年还下发了《关于防止建筑施工模板倒塌事故的通知》(〔93〕建建安字第41号)。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这些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