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综合管理试点意见》的通知
(1995年6月28日 建监字第374号文发布)
各有关省、自治区建委(建设厅),各有关市人民政府:
现将《建筑市场综合管理试点意见》印发给你们,请按《试点意见》的要求,抓紧制订试点城市的《实施方案》,于8月10日前报建设部建设监理司。
建筑市场综合管理试点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建筑业工作会议精神,培育发展建筑市场体系,治理建筑市场混乱现象,规范市场行为,创造平等竞争环境,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建设部确定唐山、沈阳、长春、哈尔滨、杭州、合肥、济南、郑州、衡阳、广州、深圳、北海、重庆、西安等十四个城市进行建筑市场综合管理试点。
一、试点的目的及要求
试点目的:通过试点,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筑市场管理体制、法规体系、检查监督制度及其配套措施;规范市场行为,培育市场合格主体;创造平等竞争环境,使建筑市场的混乱现象得到有效治理;真正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促使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有较大幅度的提高。
试点工作要求:试点工作要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出发,不断深化工程建设和建筑业管理体制的改革;认真贯彻执行建筑市场各项法规、政策规定,做到依法治理、依法行政;要从我国国情和当地的实际出发,吸收和借鉴国内外管理建筑市场的有益经验,对现有管理体制进行改革,努力探索新的管理制度和管理方法。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充分发挥工商、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执法、监督、检查的作用,调动市场主体和广大群众的积极性,共同搞好试点。
二、试点内容
(一)健全建筑市场管理机构
试点城市要充实和加强管理工程承发包、工程造价、市场主体资格、质量安全监督等政府授权的执法检查机构,对所有应进入市场的建设工程和承发包双方、中介组织等市场主体,对工程报建、招标投标、合同签订、竣工验收,进行统一的、全面的管理。要进一步明确上述机构的职责,建立严格的责任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定期进行考核,切实做到“人员、机构、职责”三落实。
(二)加强法制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