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需要保护的风景名胜、文物古迹、历史地段范围;
(5)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等的范围;
(6)园林绿化系统和河、湖水面;
(7)主要地名和主要街道名称;
(8)表现风向、风速、污染系数的风玫瑰。
3.新建城市和城市新发展地区应绘制城市用地工程地质评价图。图纸比例同现状图,图纸应标明以下内容:
(1)不同工程地质条件和地面坡度的范围、界线、参数;
(2)潜在地质灾害(滑坡、崩塌、溶洞、泥石流、地下采空、地面沉降及各种不良性特殊地基土等)空间分布、强度划分;
(3)活动性地下断裂带位置,地震烈度及灾害异常区;
(4)按防洪标准频率绘制的洪水淹没线;
(5)地下矿藏、地下文物埋藏范围;
(6)城市土地质量的综合评价,确定适宜性区划。(包括适宜修修。不适宜修建和采取工程措施方能修建地区的范围)。提出土地的工程控制要求。
4.市(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图。图纸比例同现状图,标明行政区划、城镇体系总体布局、交通网络及重要基础设施规划布局、主要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及旅游区布局。
5.城市总体规划图。表现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各项规划内容,图纸比例同现状图。
6.郊区规划图。图纸比例为1/25000~1/50000,图纸应标明以下内容:
(1)城市规划区范围、界线;
(2)村镇居民点、公共服务设施、乡镇企业等各项建设用地布局和控制范围;
(3)对外交通用地及需与隔离的市政公用设施(水源地、危险品库、火葬场、墓地、垃圾处理消纳地等)用地的布局和控制范围;
(4)农田、菜地、林地、园地、副食品基地和禁止建设的绿色空间的布局和控制范围。
7.近期建设规划图。
8.各项专业规划图,详见第三章的规定。
(三)附件
第三章 总体规划阶段的各项专业规划
第八条 城市总体规划中的专业规划应包括第九条至第十九条所列各项。7度以上地震设防城市应编制抗震防灾规划。各项专业规划要相互协调,文本和图纸要符合本章的规定。单独编制的各项专业规划要符合该专业规划的有关技术规定。
第九条 道路交通规划
(一)文本内容
1.对外交通
(1)铁路站、线、场用地范围;
(2)江、海、河港口码头、货场及疏港交通用地范围;
(3)航空港用地范围及交通联结;
(4)市际公路、快速公路与城市交通的联系,长途客运枢纽站的用地范围;
(5)城市交通与市际交通的衔接。
2.城市客运与货运
(1)公共客运交通和公交线路、站场分布;
(2)自行车交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