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发布日期:2005年12月31日 实施日期:2006年4月1日)废止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1995年6月8日 建规字第333号文发布)
各省、自治区建委(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委)、规划局,计划单列市建委、规划局:
现将《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统一城市规划技术文件的内容和深度,依据《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以及未设镇的县城。
第三条 本细则是和《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配套的具体规定,编制城市规划除遵守本细则外,尚应符合其他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四条 城市规划设计成果一般由三部分组成:
(一)规划文本:表达规划的意图、目标和对规划的有关内容提出的规定性要求,文字表达应当规范、准确、肯定、含义清楚。
(二)规划图纸:用图象表达现状和规划设计内容,规划图纸应绘制在近期测绘的现状地形图上,规划图上应显示出现状和地形。图纸上应标注图名、比例尺、图例、绘制时间、规划设计单位名称和技术负责人签字。
规划图纸表达的内容与要求应与规划文本一致。
(三)附件:包括规划说明书和基础资料汇编,规划说明书的内容是分析现状、论证规划意图、解释规划文本等。
第二章 总体规划
第五条 编制总体规划需收集的基础资料一般包括以下各项:
(一)市(县)域基础资料
1.市(县)域的地形 ,图纸比例为1/50000~1/200000;
2.自然条件:包括气象、水文、地貌、地质、自然灾害、生态环境等;
3.资源条件;
4.主要产业及工矿企业(包括乡镇企业)状况;
5.主要城镇的分布、历史沿革、性质、人口和用地规模、经济发展水平;
6.区域基础设施状况;
7.主要风景名胜、文物古迹、自然保护区的分布和开发利用条件;
8.三废污染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