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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公布首批“全国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公布首批“全国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的通知
 (1995年5月30日 建建字第307号文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总公司),总后营房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推进建筑业技术进步,提高行业整体素质,把10项新技术推广应用工作落到实处,我部建建〔1994〕490号和建建技〔1995〕7号文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建立一批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并择优申报“全国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这项工作得到多数地区和企业的积极响应。目前已收到有关地区、部门申报的71项示范工程,我部根据其技术复杂程度、拟采用新技术的情况及建设规模,经过认真的审查,择优确定北京西客站主站房等31项工程为首批“全国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现予以公布(见附件)。为做好这批示范工程的实施工作,特通知如下:
  一、有关地区、部门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示范工程实施工作的领导,组织建设、设计、施工、科研等单位制订实施计划,协调解决实施中遇到的问题,每半年总结检查一次,并将总结材料报送我部建筑业司。
  二、施工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落实示范工程应用新技术的实施计划,强化技术管理、质量管理和财务管理,使示范工程确实成为质量优、科技含量高、效益好、施工速度快的样板工程;工程竣工后一个月内要提出示范工程应用新技术的总结材料和书面验收申请。
  三、我部将不定期地对示范工程进行抽查,并根据需要组织10项新技术咨询服务单位进行技术指导。示范工程竣工后,我部将会同或委托有关方面组织验收,必要时将组织召开示范工程现场观摩会、经验交流会,并通过新闻媒介广泛宣传,以充分发挥示范工程的先导、辐射作用。对完成新技术应用计划,达到预期效益目标,且整个工程质量达到优良的示范工程,我部将授予“全国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称号,并可作为审定或调整施工企业资质时的主要业绩。对实施示范工程有突出贡献的人员应予以奖励,奖金由所在单位从奖励基金中列支。
  望各地区、各部门建设主管部门认真总结经验,抓好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实施工作,有关典型经验和总结材料请及时报送我部建筑业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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