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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审工作的要求》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89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1月19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9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省域城镇体系
 规划报审工作的要求》的通知
 (1995年5月26日 建规[1995]288号)


各省、自治区建委(建设厅):
  现将《关于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审工作的要求》印发给你们,请按要求认真组织好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报审工作。

          关于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审工作的要求

  建设部《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由省或自治区人民政府报经国务院同意后,由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复。”为使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审批工作规范化,提高工作效率,现就省域城体系规划的审批工作规范化,提高工作效率,现就省域镇体系规划上报工作要求如下:
  1.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涉及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和发展布局等重大问题,许多问题需经各地区、各部门协调,并由领导机关做出决策。为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和可行性,提高规划编制工作的效率,减少重复劳动,一般应先编制规划纲要,并认真做好纲要的论证工作。纲要的内容以《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规定的规划内容为基础,重点突出城镇发展的现状特点、问题,规划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区域城市化的目标,城镇发展的布局设想和城镇经济区划分的建议。纲要论证时应有省内各有关部门及各地区有关部门的代表参加,并通知部城市规划司派人参加。
  2.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成果上报前应组织技术评审。评审的重点是规划内容、深度是否符合《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的要求,规划方案是否合理、可行。技术评审工作由有关专家、省内各有关部门及各地市的代表参加,同时还应请周边省规划主管部门派员参加。上报规划时应附技术评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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