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金,及其他成立设计单位国家规定必须具备的条件。
第五条 私营设计事务所的发起人,必须是其所在城中和所从事专业有较高知名度的专业技术人员,并符合第六条的规定。
第六条 私营设计事务所的股东和主要成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
(二)持有批准权限部门颁发的专业技术职称的证书;
(三)不在其他单位工作并谋取工资收入;
(四)在申请注册地居住一年以上。
第七条 专业设计事务所注册资金最低为30万元人民币;多专业及综合性设计事务所注册资金最低为:甲级:80万元人民币,乙级:50万元人民币。
第八条 设立私营设计事务所的申请手续和审批程序如下:
(一)设立私营设计事务所,应当由发起人向所在地的工程设计管理部门呈报下列文件:
1.开办申请报告
2.可行性报告
3.私营设计事务所章程
4.股东协议书
5.组成人员名单、简历及主要业绩
6.出资的有效证明
7.办公地址及办公场所产权或使用证明
8.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委)或享有与省级相同资格审批权限的计划单列市建委审查同意,报建设部审批。
(三)经批准设立的私营设计事务所,在接到批准通知书后即可开展筹备工作。待条件完全具备后,按照建设部有关资格标准和资格审批权限,按审批程序规定申报设计资格等级和设计收费证书。在申请资格证书时,私营设计事务所的从业人员(指原在职人员)必须与原供职单位脱离关系,办理辞职手续证明后,才能予以最后核定其资格等级。
私营设计事务所可以聘请离退休员来所工作,但人数不能超过事务所总人数的三分之一,同时应向受聘离退休人员的原单位备案。
(四)申请办者持建设部批准文件和《工程设计证书》、《工程设计收费资格证书》,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第九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开业的宗旨、目的;
(二)股东的选择和关系、技术状况,设计资历、业绩和社会信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