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不准在经营单位兼职兼薪,不得在经营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或本部门支付的费用。
第五章 检查、监督和奖惩
第三十一条 行业管理部门应公开办事的规章制度及办事程序,采取必要的方式公开接受用户、社会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 各级公用事业行政主管机关应采取多种形式,定期或不定期的对本规定的执法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各行业管理部门应定期自我检查考核,定期向用户发放征求意见单、召开用户座谈会,不定期走访用户听取意见。
第三十三条 行政主管机关和行业管理部门应设立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开,积极、认真受理举报,及时整改。
第三十四条 公用事业行政主管机关应对廉政建设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各地城市公用事业行政主管机关、管理部门应依照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城建监察队伍廉政建设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行政执法部门反腐倡廉、纠正行业之正之风的各项规定,切实加强城建监察队伍的廉政建设,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城建监察人员要强化依法行政意识,坚持廉洁自律,文明执法,树立良好形象。
第三条 城建监察人员不得以权谋私。严禁利用职权索要财物、收受贿赂、报销票据,不得有吃、拿、卡、要行为;严禁截留罚款、私分没收物品;不得从事与执法业务相关的经营活动;不准违反规定参与高消费的娱乐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