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燃气行业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不得泄露行业管理未正式公布的文件、规定。不得泄露所服务单位要求保密的技术、业务资料。
第十九条 不准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娱乐场所的娱乐活动。
第四章 城市公共客运行业管理部门廉政建设规定
第二十条 城市公共客运行业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应按岗位职责、权限、业务流程、规章制度和相关政策开展工作。
第二十一条 对外服务性关系岗位实行挂牌上岗,规范服务;值勤时应按规定佩戴标志,并主动出示工作证。
第二十二条 受理来尖按规定时取予以答复,在规定的接待时间坚守岗位,预约的工作如期践约;监督电话必须24小时有人接听。
第二十三条 对公共客运行业管理部门中的执法、管理、审批等关键岗位进行适度的权力分解,实行分工管理、协同操作,形成相互制约的机制。
第二十四条 行使客运稽查和开业、开线、增车项目审批权时,凡涉及亲属的,应主动回避,不得违反规定擅自办理开业、开线或增车手续,并不得参加与此有关的宴请和娱乐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关键岗位的工作人员,应实行定期轮换制度。
第二十六条 无论因公、因私乘用营业车辆,必须按标准付费。不得擅自以各种名义借用经营者的车辆或设备。
第二十七条 不得接受经营者馈赠的礼金、礼券、礼品,确难拒绝的应及时上交,经登记后按有关规定加以处理。
第二十八条 不准向经营者透露尚未公开的政策调整意向、资料和经营管理动态。
第二十九条 不准利用管理职权对反映、举报问题的经营者打击报复和故意刁难。不得违反规定为违章人员开脱责任、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