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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公用事业行业管理部门、城建监察队伍廉政建设规定》的通知

  第七条 在审批部门和用户之间要形成隔离带。审批和下达计划部门的工作人员,应按程序审批和下达计划,不得与用户直接接触;现场执法管理人员要如实反馈用户的供水、节水情况,并不能承担审批权和计划下达权的职责。
  第八条 关键岗位的工作人员要实行定期换岗制度。
  第九条 管理人员应佩戴服务证,现场执法人员应主动出示工作证和执法证,文明执法。在规定的接待用户时间按时接待,预约的工作应如期践约。
  第十条 行政执法工作要依法办案,征费工作要有据可依,用水计划与调整要实事求是,凿井审批要科学合理。
  第十一条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部门的规章制度;不得越岗、越职;不徇私情,不准利用业务权限向用户索要、收受贿赂;不准利用职权强迫用户购买其指定经营者的供水、节水器具和开展凿井施工及节水工程;不准在查表、下达计划、凿井审批中弄虚作假;不得泄露未正式公布的文件、规定及被服务单位需保密的技术、业务资料。
  第十二条 不准为谋取好处而与用户发生本职业务以外的关系;不准参加可能影响公正审批和下达计划、依法办案的用户宴请活动;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场所的娱乐活动。

第三章 城市燃气行业管理部门廉政建设规定

  第十三条 燃气行业管理部门要向社会和用户公布岗位服务规范、廉政建设守则。
  第十四条 燃气行业管理部门关键岗位的工作应按程序进行,涉及用户发展、资格许可、产品认证等重要事项的受理、审核、审批,应进行权力分解;关键岗位要实行轮换制度。
  第十五条 燃气行业管理部门及其所属单位,不得以燃气发展、协作等名义,牟取私利。
  第十六条 在服务和经营中,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经营者的燃气具产品。
  第十七条 不得利用职务之便向用户索要、收受贿赂,不得为谋取私利与用户发生本职业务以外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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