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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公用事业行业管理部门、城建监察队伍廉政建设规定》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公用事业行业管理部门、
 城建监察队伍廉政建设规定的通知
 (1995年5月5日 建城字第238号文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各计划单列市建委,深圳市城市管理办公室,部纠风重点联系单位:
  近年来,城建系统在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加强廉政建设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广泛推行了规范化服务,使得行业风气有了较大的转变。为了使全系统反腐纠风和规范化服务再上一个新台阶,在继续抓好规范化服务的同量,根据国务院纠风办的统一部署,我部决定从今年起强化行政执法部门的廉政纠风工作,以切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行政执法部门反腐倡廉、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的各项规定。
  现将《城市公用事业行业管理部门廉政建设规定》、《城建监察队伍廉政建设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望各地以此为依据,制定实施细则,指导本地行政执法部门的廉政纠风工作。部纠风重点联系单位要继续发挥排头兵的作用,为全系统的廉政纠风工作做出榜样,并及时将《规定》的执行情况报部城建司。

         城市公用事业行业管理部门廉政建设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公用事业行业管理部门的廉政建设,正确行使行政执法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城建行业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城市公用事业行业管理部门是指城市供水节水行业管理部门、城市燃气行业管理部门、城市公共客运行业管理部门。
  第三条 凡从事城市公用事业行业管理部门工作的各级领导和工作人员,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本规定由公用事业行政主管机关组织实施。

第二章 城市供水节水行业管理廉政建设规定

  第五条 城市供水、节水行业管理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廉政纠风工作规章制度,明确工作守则、职业道道规范,建立监督制约机制。
  第六条 管理部门的审批权(大用户接水许可审批权、用水计划指标下达权、超计划用水加价收费减免审批权、地下水开发利用审批权、供水企业资质认证等)不能过分集中,应进行权力分解,相互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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