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二、对未中选的单位,采用公开方式的,是否给补偿费,由组织者决定。采用邀请方式的,应付给未中选单位补偿费,如方案设计达到《城市建筑方案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要求,一般补偿费金额不低于该项目方案设计费的40%。补偿费在工程设计费中列支。
二十三、中选单位使用未中选单位的方案成果时,须征得该单位的同意,并实行有偿转让,转让费由中选单位承担。
二十四、中选通知书发出30天内,建设单位应优先与中选单位依据有关规定签订工程设计承发包合同。如建设单位另择设计单位承担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则应付给中选单位方案设计费,金额不低于该项目标准设计费的30%。
二十五、各级主管部门,不应干预正常的竞选活动和否定按程序评出的中选方案,但应加强检查国家和地方建设方针、政策、规划、规定落实情况,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按项目隶属关系由行业或地方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中止竞选活动,取消一定时期的方案竞选参与权,并可处以罚款。
1.应组织方案竞选的工程而未组织者;
2.组织竞选单位隐瞒工程真实情况(如建设规模、设计条件等);
3.因组织方案竞选单位责任,在开选前造成竞选文件泄密者;
4.在中选方案确定后,建设单位另择设计单位重做方案,或未经原中选单位同意对中选方案作重大修改乾;
5.参与方案竞选活动各方借故收受回扣者;
6.参加竞选单位在竞选中有意串通,任意压价或抬价,扰乱秩序者。
二十六、组织竞选单位擅自改变发出的竞选文件内容,或由于组织竞选单位的原因而中止竞选或竞选活动失败,应赔偿参加竞选单位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二十七、在竞选活动中发生纠纷,可自行协商处理或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解;调解无效时,可通过诉讼解决。
二十八、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