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境外设计事务所参加境内工程项目方案设计竞选,在注册建筑师资格尚未相互确认前,其方案必须经持有中国政府颁发有效的建筑工程设计证书、收费证书和营业执照的设计单位咨询并由中国一级注册建筑师签字,方为有效。
十五、参加竞选单位应向组织竞选单位提供以下材料:
1.单位名称、法人代表、地址、单位所有制性质、隶属关系;
2.设计证书复印件及证书副本、设计收费证书及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3.单位简历、技术力量及主要装备情况;
4.方案签字者相应资格的注册建筑师资格证书。
十六、参加竞选单位应按竞选文件和《城市建筑方案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见附件),做好方案方案和编制有关文件,经具有相应资格的注册建筑师签字,并加盖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的印鉴,在规定的日期内,密封送达组织竞选单位。如果发现原文件有误,需在截止日期前用正式函件更正,否则以原文件为准。
十七、组织竞选单位应邀请有关单位专家参加评定会议,在公证机关公证下当众宣布评定办法,启封各参加竞选单位的文件和补充函件,公布其主要内容。
十八、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参加竞选文件宣布作废:
1.未经密封;
2.无相应资格的注册建筑师签字(注册制度实施前,无方案设计负责人签字),无单位和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的印鉴;
3.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字迹模糊、辩认不清,以及被评委会认定文件有编制技术错误者;
4.逾期送达。
十九、评定小组由组织竞选单位和有关专家组成,一般为7~11人,其中技术专家人数应占2/3以上。参加竞选单位和方案设计者不得评定小组。
二十、评定应采用科学方法,按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以及技术先进、结构合理、满足建筑节能、环境等要求,综合评价设计方案优劣,择优确定中选方案。
二十一、自评定会议后至确定中选单位的期限一般应不超过15天。确定中选单位后,组织竞选单位应于7天内发出中选通知书,同时抄送各未中选单位,未中选单位应在接到通知后7天内取回有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