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照法定程序,组织方案设计竞选活动;或委托中介机构代为组织。
2.根据政府规定的条件,有权选择竞选方式和确定参加竞选的单位,主持评选工作。
七、组织方案竞选的建设单位或受建设单位委托的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是法人或依法成立的董事会机构;
2.有相应的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
3.有组织编制方案竞选文件的能力;
4.有组织方案设计竞选、评定的能力。
八、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中介机构的资格等级和方案设计竞选程序,并负责对中介机构的资格审查。
九、实行方案设计竞选的建设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经过审批机关批复的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2.具有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项目建设地点、规划控制条件、设计要点和用地红线图;
3.有符合要求的地形图。建设场地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初勘资料或有参考价值的场地附近工程地质、水文地质详勘资料。水、电、燃气、供热、环保、通讯、市政道路和交通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4.有设计要求说明书。
十、方案设计竞选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工程综合说明。包括工程名称、地址、竞选项目、占地范围、建筑面积、竞选方式等;
2.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他文件的复印件;
3.项目说明书;
4.合同的主要条件和要求;
5.提供设计基础资料的内容、方式和期限;
6.踏勘现场、竞选文件答疑的时间、地点;
7.截止日期和评定时间;
8.文件编制要求及评定原则;
9.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十一、竞选文件一经发出,组织竞选活动的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其内容或附加条件。确需变更和补充的应在截止日期7天前通知所有参加竞选的单位。
十二、发出竞选文件至竞选截止时间,小型项目不少于15天,大、中型项目不少于30天。
十三、凡有国家颁布有效的建筑工程设计证书、收费证书和营业执照的设计单位盖章的,并经相应资格的注册建筑师签字(注册制度实施前暂由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建设项目方案设计负责人签字)的方案方可参加竞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