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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建筑方案设计竞选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中的“城市建筑方案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已被《建设部关于颁布<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3年版)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4月21日 实施日期:2003年6月1日)废止

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建筑方案设计
 竞选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1995年4月26日 建设字第230号文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委及行业总会,总后勤部营房部,中建总公司,部属勘察设计单位:
  现将《城市建筑方案设计竞选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告部设计司,以便进一步完善。

          城市建筑方案设计竞选管理试行办法

  一、为优化建筑设计方案,提高投资效益,美化城市环境,促进技术进步,提高设计水平,维护建筑设计市场的平等竞争,特制定本办法。
  二、方案设计竞选可采用下列方式:
  1.公开竞选。由组织竞选活动的单位通过报刊、广播、电视或其他方式发布竞选公告;
  2.邀请竞选。由竞选组织活动的单位直接向有承担该项工程设计能力的3个以上(含3个)设计单位发出方案竞选邀请书。
  三、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城市建筑项目的设计,均要实行方案竞选:
  1.按建设部建设项目分类标准规定的特、一级的建筑项目;
  2.按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重要地区或重要风景工的主体建筑项目;
  3.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含10万平方米)的住宅小区;
  4.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划定范围的建设项目;
  5.建设单位要求进行竞选的建设项目。
  四、有保密或特殊要求的项目,由业主提出申请,按项目隶属关系,经行业或地方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方案设计竞选,但应经多方案比较来确定方案。
  五、应实行方案竞选而不参加竞选的项目,各地规划、设计审批部门不予审批。
  六、按照建设项目实行业主负责制的原则,建设单位作为投资责任者和业主享有下列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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